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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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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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