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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的职工,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时,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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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 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Ia,i)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 “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五级60%六级50% 七级40%八级30%九级20% 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二级9%三级8% 四级7%五级6%六级5% 七级4%八级3%九级2% 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 假设: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八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30%, 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30%+2%+1%=33%;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5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80% 那么: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50000元×80%×33%
1、如果是工伤的话,那么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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