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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
因工伤待遇赔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一般情况下应先认定为工伤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再进行仲裁,因为伤残等级是计算赔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关于工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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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关于考勤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由其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员工一旦正式入职,便要依照企业的要求以及其所处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内容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同时,企业也会依据其自身的管理规定对员工的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考勤管理就是上述管理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常常观察到,很多企业往往都忽略了对员工考勤的管理,以至于因为考勤管理不利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常年居高不下,成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病”,使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付出了相当多的经济和精力损失。 常见的考勤管理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考勤规定或者考勤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工作时间的统计及确认方法,往往忽视对休息时间的安排以及对加班的认定标准,导致对出勤时间的认定以及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发生争议; 2、多种考勤方式并存,导致考勤记录出现差异,极易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 3、缺勤记录未注明缺勤事由,导致无法分辨原因是休假、请假或旷工; 4、电子考勤记录没有员工签名核对,导致真实性无法证实,在仲裁过程中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5、考勤记录保管不善或是疏于保管,导致企业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6、考勤规定与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管理混乱,由此产生的薪资计算差异等极易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而劳动争议一旦发生,相关考勤制度也会因为实际上处于被架空状态而不被仲裁庭认可; 7、没有及时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申报、延续特殊工时制,导致在工作时间认定以及加班费计算争议发生后企业很难获得仲裁支持。 我们的解决方案 1、完善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任何管理都必须有制度,没有制度的管理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结局只能是一团乱麻,因此管理必须制度化。我们企业风险防范法律事务团队的资深专业律师将根据企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等实际情况,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企业量身打造一整套专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及配套实施文本。该制度与文本与企业的实际需求高度切合,因此比一般的范本、模版文件更显专业和高效。 2、通过专业的操作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团队的核心产品“企业合同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的“劳动人事管理”模块能够协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员工考勤管理。鉴于大部分企业目前都在使用读卡机或者指纹扫描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上下班登记,我们在为企业设计系统时可以将该电子考勤设备与系统模块中相关功能进行集成。在员工打卡或按指纹上班的时候,设备使用记录会被同步录入系统并被记录于员工考勤管理页面项下并自动生成文档;当员工下班后打卡或按指纹离开后,相关记录也将自动录入系统模块,同时该员工当日的薪资金额(包括加班费金额)也会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并保存。之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只需要登录系统,导出文件(XLS格式),直接打印并让该员工签字确认即可,真正让考勤管理做到了准确、快捷和方便。
劳动纠纷涉及的赔偿比较多,具体有以下几项: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者以现金补偿;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6、未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 7、收取押金、证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返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先问明情况,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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