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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
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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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通说为犯罪构成说。所谓说,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是犯罪既遂,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的,是犯罪未遂。上述几种观点中,只有“实际说”符合这一通说理论。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第388条关于几种形式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其本身的主观态度不可能是过失的,这一点毋庸质疑。而在客观方面,不管是受贿还是索贿,行为人所做的一切目的就是能获取贿赂,至于他是不是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则只是为了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行为而已。因此,只有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贿赂,才能认为已经具备了受贿罪构成条件,如果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未从中收受财物,这种情形显然不能认为己经具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就不能以受贿罪的既遂论处。至于是否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不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各类型受贿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要件,所以,既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受贿赂,仍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收入的金额和情节,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贪污罪的处罚。索取贿赂的重大处罚。受贿金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金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失的,处罚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没收财产。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金额大、金额大等情况的认定:受贿金额为3万~20万,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金额大,应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受贿金额为1万~3万,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1)多次受贿的;(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党纪、行政处分的;(3)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4)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绝接受赃物的下落或拒绝不协助追缴工作的;(6)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以上情况,但有自首、立功、诚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诚实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不得不立即执行,可判处缓刑两年。符合规定情况的,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同时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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