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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做假账是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盗窃。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破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
挂名股东不能享有股东的相关权益。代理股权由实际投资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理由否认实际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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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是不行了。所谓假改制难以被认定,就算程序稍有瑕疵,毕竟20多个股东是拿了钱的,可以认为是股东出资了。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处罚了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大部分人虽是股东,在公司里就是普通员工,做不了什么决定,就算是拿回钱,实际上也是公司领导的决定,因此,总体看,这个事情没什么大的出入,翻案的可能性极小。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仅以他人名义注册,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会享有基于出资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资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布,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之间的这种私人借名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其出资范围内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注册股东有两种,一种是被借用的股东,另一种是同意注册的股东。两者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合伙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出合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出原因;(2)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结算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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