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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
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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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存在的、未被禁止转让的、且不是专属于债权人的。债权人转让债权,要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需要及时告知债务人有关转让事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有效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目标。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因无效转让给受让人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应当予以赔偿。(2)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包括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权利债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3)达成转让协议的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债权转让主体不合适,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4)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应当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第三,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经债务人承诺。(5)遵守法定程序。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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