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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批捕令是直接下发给公安机关的,因为在我国具有逮捕权的部门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签发批捕令,但是法院不能直接去逮捕犯罪...
检察院制作的不予批捕通知书当然是下发给公安机关的,除此之外检察院没有义务把通知书再发给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不予批捕通知书也是告知公安机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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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下批捕令的机构是检察院。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被法院批捕由公安部门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派出所批捕令是检察机关批准的,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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