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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不是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通常不会...
对于经营权的继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区分具体情况讨论: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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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承包经营权是从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与个人所有权有本质差别,任何公民对其都无处罚权,不隶属遗产的继承范围,因此,不能依继承方式转移给承包经营人的继承人。同时,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个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人丧命后,合同也随之终止,承包经营权同时消失,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应当指出,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则在户主丧命后,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家庭人员能够继续经营管理,直至合同期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限定:“承包人丧命时,尚未获到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本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法折价、赔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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