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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劳动仲裁的撤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撤销,另一种是撤销。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果当...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重新起诉。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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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劳动仲裁撤诉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自行申请撤诉,另一种是按撤诉处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撤诉的,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应当按照撤销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然,如果仲裁中发现遗漏,可以再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裁决结果生效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决生效的,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
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经过仲裁裁决案件笔者认为餐饮公司不能再次诉讼,愿意服从仲裁裁决,更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原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仍可再次诉讼,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平的,法院也只能再次按撤诉处理,这种结果显然是与制定该《解释》的初衷相悖,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循环往复,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法院不应受理,法院虽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后十五日内诉讼的,开庭时。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法院不应受理,原裁决生效;而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便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三是如果本案适用《若干意见》的规定;二是虽然《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理由一是虽然《若干意见》明确了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诉讼,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有仲裁的前置条件,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再次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餐饮公司的再次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重新起诉。但如果是因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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