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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 1、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有: 1、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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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破产法(试行)》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贷款借据、贷款合同、判决和裁定;6、债权申报。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注明借款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等事项。3、在企业破产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中,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重点:(一)对于法院裁定已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应及时向法院和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纳入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需要行使取回权,而不是单独申报债权。(二)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认为抵押贷款没有风险,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该规定应解释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失去清偿资格。然而,他的民事权利并没有被消灭。在三种情况下,他还可以行使权利:1、破产程序因债务具备《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终结;2、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政府部门资助清偿债务或者取得担保),不予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止;3、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
对于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我查阅了相关文献规定之后认为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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