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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书有哪些

2021-11-14
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破产法(试行)》第九条,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5、贷款借据、贷款合同、判决和裁定;6、债权申报。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注明借款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等事项。3、在企业破产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中,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重点:(一)对于法院裁定已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应及时向法院和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纳入破产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需要行使取回权,而不是单独申报债权。(二)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但不能认为抵押贷款没有风险,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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