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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njstified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
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证明给付发生错误原因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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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穆某主张两次转账所涉25万元系项某向其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项某主张其收到的25万元是双方合作炒股的盈利分成所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穆某是否可以给予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项某返还25万元,即本案的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穆某主张虽然项某没有出具借条,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2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即使是按照穆某本人的陈述,其通过银行两次转账给项某25万元亦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而是有目的的,即有法律上的原因的给付。
上诉人:,女,汉族,19年5月日出生,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代表人:,部长。住所:北京西单。上诉人因不服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第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 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就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第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认定理由不清楚且结论不成立。上诉人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12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因此,上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认为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第号行政裁定书,并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附:上诉状副本1份。
原告: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被告: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14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珠海市的商人,主要经营餐饮业,日常娱乐喜欢打麻将。在一次打麻将中,原告认识一个名叫欧某的人,两人颇为投契,交谈后得知两人原是同一小区邻居。后来,欧某向原告借款19.7万元,但因欧某有一个朋友(即被告)急需资金周转,需要他帮助,欧某便要求原告先把14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告虽然不认识被告,但考虑到与欧某有一定交情且都在同一小区居住,因此,原告同意欧某的要求,于2012年6月26日,到银行将人民币14万元汇入由欧某提供的被告账户中。后来,原告多次向欧某要求还款,但欧某不承认有要求原告将14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事。被告亦对汇款矢口否认。因此,原告现无奈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恳请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付某代理律师: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二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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