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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不当得利产生...
原告: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被告: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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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不当得利有4个基本条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一方的受益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自己受损的一方,汇错钱起诉不当得利举证要根据上述4个条件进行举证,不能将举证责任推给对方。
原告:朱**, 被告:朱**, 被告:钱**,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共计人民币:1375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外50000元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合计约为3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直到现在尚未归还本金,但利息已支付到2013年9月14日;2014年1月24日其又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另,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将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不当得利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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