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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伤害问题,教师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在发生侮辱、殴打教师的案件中,及时向公安执法部门报案,绝不能放任违法犯罪行为。 一旦出现工伤问题,教...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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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加以解决: 一是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如公安机关依法对妇女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二是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权益; 三是向妇女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投诉而寻求救济,如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四是碰到特殊问题就须向有关具体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就业、分配住房、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对待,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情形遭到辞退时,受害妇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解决;五是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工作,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妇女的上述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产生时,可以向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和解决。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政府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制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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