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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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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住房验收时经常会出现实际面积和预售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关于误差的处理还要根据面积差比来确定处理方式具体规定为您整理如下,供您参考:(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际面积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方有权退房:1)买方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2)买方不退房的;①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方补足;②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方;③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大于或少于部分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方;④绝对值大于或少于部分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方。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
1、房屋面积有误差属于违约。 2、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交房,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3、面积误差未超出3%时可以按照面积误差比例和约定的价格决定由买方进行补足还是卖方独立承担或者卖方进行返还及双倍返还。
1、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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