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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损失200元,是否属于敲诈行为?

2024-11-20
关于出租车上需支付200元这一事件,不能将其视为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以觊觎或强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武力威胁、经济压力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付财产物。构成此罪名需要满足勒索金额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向公职人员或私人勒索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之间、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之间及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 虽然200元的赔偿金额距离上述标准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标准下不能被界定为敲诈勒索罪行。在法律架构中,出租车费用普遍按照行驶里程与行车时长进行结算。如果行进过程中外加的呕吐等状况导致额外费用产生,那么应当依据双方责任比例来共同负担。 如果乘客因健康问题在出租车上呕吐,驾驶员所提出适当的费用附加以及工作延误补偿亦属合理。关于具体赔偿金额,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妥善解决,也可根据现实情况做具体评估。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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