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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要件 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打击报复证人罪主观,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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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这种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的正常进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应的保护证人的力度也必须大大加强。任何人实施对证人打击报复行为的,都可能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在打击报复证人罪中,证人不仅仅是指刑事诉讼案件的证人,还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只要实施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情节严重的,即打击报复证人手段极其恶劣的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实施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对行为人按照伤害、杀人等犯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罪认定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打击报复证人罪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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