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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2021-12-21
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民事裁决机构。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1。法院主管的范围比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要宽。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支持、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2。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主管之间的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中国仲裁委员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当事人在作出裁决后向法院提起同一纠纷的,法院不予受理;3。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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