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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对象单一监督包括的人员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四个部分: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
宪法的监督包括权利机关的实施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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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行政监察对象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原《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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