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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文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十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且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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