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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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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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