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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一、车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无法直接确认事故责任人,经常根据车牌来认定责任主体。 1.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当由套牌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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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1.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①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A.单方套牌由套牌人承担事故责任; B.双方套牌[同意套牌]由套牌人和被套牌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车辆所有人丢失车牌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挂失并补办,并保留证据,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车牌是车辆的身份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无法直接确认事故责任人,经常根据车牌来认定责任主体。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当由套牌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套牌车逃逸无法查获,原车主不能排除肇事车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况下,被套牌的原车主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被套牌的原车主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套牌车肇事人行驶追偿权。 车辆所有人丢失车牌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挂失并补办,并保留证据,以免产生不必要麻烦。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甲板车主或者管理人承担。被套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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