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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
第五条机动车一方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负责,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经理同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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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引起交通事故的是套用你车牌的车辆,如果他套用你车牌的行为不是经过你同意的,那么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那辆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你同意他套用你的车牌,那么你就需要与他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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