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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个体工商户公积金缴存指南

2024-11-21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一份名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的文件,表示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可以在省中心业务受理大厅自愿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之间自行选择,省中心会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可以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进行公积金缴存,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再由省中心受托银行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对于不及时履行自愿原则的缴存者,省中心可以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如脱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脱缴半年以上且经催缴后三十日内仍不履行缴存义务的,省中心可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封存管理。 如果缴存者的工作身份有变动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新单位就业后直接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性银行低,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吸引缴存者积极加入的因素之一。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期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冲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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