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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苏州工伤死亡平均工资标准标准如下: ...
下面是关于苏州市工伤职工工资问题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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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可以获得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医疗费由单位支付有工伤保险的有保险基金支付 在医疗期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在治疗期间单位仍要向你支付工资 单位还应当向你支付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70%该单位出差补助)护理费等 等到你合同到期或者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笔钱越年轻拿的越多 19岁以下可以拿5w左右 20-30约4w 30-40约3w 和你这个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一级伤残的赔偿有两块,一块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24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基金支付。另一块是“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基金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应的护理费。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苏州市从2011年2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同时,上述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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