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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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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答复不是具个的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申请复议。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误解(始作俑者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批复)和信访事项“暗箱操作”的处理模式,致使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机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法律途径,反而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的手段和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监督、司法监督的“避风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往往对一些本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申请、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作出一般的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的只能按照信访程序要求复查、复核,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闭门造车”、“一手遮天”、“一家独裁”式的暗箱处理,合法正当的诉求很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满足。于是,信访成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忽悠老百姓的手段,因此衍生了诸如“越级信访”、“非法上访”、“暴力拦截上访”等信访怪胎,给我国社会制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每年浪费了国家巨额的“维稳经费”。因此,探索信访争议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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