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信访,想必大家对其并不陌生。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国家与人民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并且也承担着人民权利救济途径的功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信访条例》第8条,明确了信访的具体含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虽然在救济当事人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其没有时效的问题[1],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并不是法治国家中作为应有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甚至其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当下,信访制度还不能即刻废止,正如劳教制度一样,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一定的社会成本才会使其从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我国消失。
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回复是否属可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3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963人已浏览
8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