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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不是重新犯罪,不会数罪并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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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缓刑期中,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用再执行了,即你所假设的,2年缓刑期满,就不用坐那2年牢了。在缓刑期中的罪犯,仍然正常的生活,但是必须遵守《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徐某是否构成累犯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累犯。按照我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缓刑只是有条件地执行暂缓执行原判的实刑,缓刑仍需要通过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执行,如在缓刑考察期内未再犯新罪,原判实刑则不再执行。然而,原判实刑不再执行并不能否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故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累犯。按照刑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实质上是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样就缺少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再说,宣告缓刑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接受了改造,故也不应认定其构成累犯。
1、不能。之前有过缓刑考验,如果在缓刑考研期间再次犯罪,之前的缓刑会被立即撤销收监执行所判的人身刑罚,新犯之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后与新犯之罪会合并执行。即使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再次犯罪,且所犯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无论是否属于累犯均难以构成刑法72条规定的“没有在犯罪风险”,既然如此,那么是不能判处缓刑的。也有十分罕见的特例,例如,犯罪分子为18周岁以下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刑法72条规定应当判处缓刑的范围,且其所犯之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非累犯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是属于判处缓刑的范围。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判处缓刑。对其中未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人,应当判处缓刑。A、犯罪情节轻微的。B、有悔罪表现的。C、没有再犯罪风险的。D、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3、缓刑考验的期间,拘役的为所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但原则不低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为所判刑罚之上5年以下,但原则不低于1年。 4、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既累犯不适用于缓刑。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罪的,属于累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或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6、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的,在服刑完毕或被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款罪均以累犯论处。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5条、66条、72条、73条、74条、76条、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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