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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③死刑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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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审查后执行死刑的,下属法院命令执行,执行时必须通知检察机关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令后,应在七天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况(2)执行前犯罪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正判决(3)犯罪者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死刑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对犯罪分子进行正身检查,询问是否有遗言、信件,交给执行分子执行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错误,应暂停执行,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要公布,不得公开。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应该写成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法院接到最高法死刑核准命令后,死刑立即执行的时间应该是七日内。在执行之前,罪犯有权利会见家属,执行死刑可以选择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地点应该在是远离市区,偏僻的地方。如果罪犯处于怀孕阶段,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③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⑥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有关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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