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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变更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呢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时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审查后执行死刑的,下属法院命令执行,执行时必须通知检察机关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令后,应在七天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停止执行,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况(2)执行前犯罪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正判决(3)犯罪者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临场监督。死刑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对犯罪分子进行正身检查,询问是否有遗言、信件,交给执行分子执行死刑。执行前,如果发现有错误,应暂停执行,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要公布,不得公开。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应该写成记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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