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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夫妻离婚房子升值部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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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苏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已有六年,婚后两人没有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经常吵架,后苏某与李某分居生活。目前二人共有存款18万元。苏某名下有房屋一套,系苏某婚前购买,价值50万元,苏某支付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双方已提前将贷款40万元还清。因协议离婚不成,苏某委托律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且依法分割18万元存款。庭审中李某不同意离婚,并称房屋已升值为160万元,因婚后一起偿还贷款,该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升值部分共15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认为自己应得75万元。 近日法院判决苏某与李某离婚,存款1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苏某与李某各得9万元。房屋归原告苏某所有,婚后还贷40万元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苏某给付李某20万元。 本市资深律师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沈健认为,房子系苏某婚前购买,因此系苏某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40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升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李某不享有份额。沈律师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请求法庭支持离婚的请求,另一方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证据。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本案中虽李某不同意离婚,但苏某提供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证据,因此,法庭判令离婚。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3、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 4、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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