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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绿化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规划,应当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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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或者分割土地转让的,应当重新申请确定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一)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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