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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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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情况。这是中介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应忠实尽力履行。在指示中介中,中介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在等相关事宜。需要指出的是,中介对相对人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情况。在媒体中介中,中介应如实向各方报告订约事宜,也就是说,中介不仅要向委托人报告相对人的情况,还要向相对人报告委托人的情况。无论中介是同时受相对人委托还是不受相对人委托,中介都有义务向委托人和相对人报告。基于此,媒体中介的报酬 原则上,双方交易 也就是说,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根据合同的不同,订立合同有许多不同的事项。例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对于居间人来说,不能完全具体了解,只需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其所知情况即可。 但作为中介,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情况,并提供给客户供他们选择。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警告;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据此,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阶段发现上述情形的,不予许可行政许可;三是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警告;第四,行政许可申请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当然,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生效后,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还未成立生效,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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