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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吗

2021-11-27
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人的报告义务是中介人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情况。这是中介在中介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中介应忠实尽力履行。在指示中介中,中介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在等相关事宜。需要指出的是,中介对相对人没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情况。在媒体中介中,中介应如实向各方报告订约事宜,也就是说,中介不仅要向委托人报告相对人的情况,还要向相对人报告委托人的情况。无论中介是同时受相对人委托还是不受相对人委托,中介都有义务向委托人和相对人报告。基于此,媒体中介的报酬 原则上,双方交易 也就是说,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根据合同的不同,订立合同有许多不同的事项。例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对于居间人来说,不能完全具体了解,只需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其所知情况即可。 但作为中介,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情况,并提供给客户供他们选择。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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