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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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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继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成立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没有血缘关系或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原则上,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解除。即使继母与生父或继父离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的抚养关系也无法消除,继子女仍应履行赡养离婚继父或继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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