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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法开庭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全部活动的文字记录。又称法庭审理笔录、庭审笔录、开庭笔录。...
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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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 《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了书面证人证言,证人还是需要出庭的,证人若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证人不到庭,证言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并经查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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