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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拆迁执行条件有:属于超期临时建筑和逾期不改违章建筑的;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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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执行程序: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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