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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车辆多久可以拍卖的时间是不确定。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六个月,情况特殊的,还可以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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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车辆流程具体如下:1、评价价格评价是拍卖的先决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价完成后,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价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几个规定)和最高院的统一由法院技术所委托的规定处理。4、发表公告和展示目标的拍卖机构受到法院委托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车辆扣押后,车辆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扣押后,案件承办人应充分考虑案件处理时间的长短,对扣押的车辆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以确保车辆和车价的稳定,如保管不当,也会给我们工作带来困难。 1、如案件复杂,处理时间较长,所扣车辆不应露天保管,防止时间长,车辆部件经风吹日晒雨淋造成锈蚀,故应停放于车库内保管。前些年,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案件时将被扣车辆露天存放,因种种原因,案件在较长时间里未能执结。后来车辆拍卖、变卖也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愿接收车辆以物抵债,退还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认为车辆锈蚀严重也拒绝接收,并要求法院赔偿损失,到处上访,不仅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成了法院的包袱,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2、如冬季扣押车辆,应放清发动机水箱中的冷却水,防止机体在严寒中冻列造成损失。 3、扣押车辆保管中还应注意防火防盗,需张贴封条,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4、案件承办人应对查封扣押的车辆指定专人保管,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扣车辆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保养,有关费用在结案时一并处理。
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但实际上是不可行。因为车辆的所有权是以过户为标志的,如果过户了,那么所有权就有了转移。如果不过户,所有权人还是原先的那个人。但是因为已经有了拍卖,并且程序已经结束。虽然没有过户,但是通过拍卖已经有了法定的处理车辆的结果。即使你申请了财产保全,那么通过拍卖取得这个车辆所有权的那个人,也可以提出异议,这样你申请的保全就必须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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