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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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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欲在中国使用,应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具体申请办法,应按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1、我国承认的有效。依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承认的只是外国法院判决中涉及身份关系的部分即判决离婚的内容,对其他的内容不会承认。 2、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还是另行选择在中国提起新的离婚诉讼(若外国法院处理了双方在中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此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当事人必须提起新的诉讼解决,这时当事人就没有必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而只需提起一个离婚诉讼即可全部解决,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因为外国法院已经有了一个生效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作出分割。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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