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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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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议同意进行变更合同内实质性内容,从而形成新的合同。合同终止,则是履约完毕,或者是合同解除了,或者是甲乙债务互抵消,或者是债权人放弃权利等等,合同完毕。合同解除则是,因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则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或者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是当事人以行动表示或经催告仍表示不再履行主债务。合同变更,形成新的合同。合同终止,相当于自然死亡,寿终正寝。合同解除,相当于受外因侵袭,因病而亡,一方捣蛋或者事先约定条件出现必须解除,导致合同不得不解除,当然给另一方如果导致损失,还要民事赔偿。
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谎称或制造保险事故等过错时,保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第 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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