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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复议,根据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复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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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好是案件尚未开始正式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人民法院如果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审判中庭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实际办案经验中,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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