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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说明》和《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审判庭前会议阶段...
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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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 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 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 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审判中庭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实际办案经验中,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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