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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划区法院保险合同的判决书

2022-08-10
车牌号为皖SQ9471,保险期间为2009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7日24时止。2009年9月15日22时许,历文民驾驶皖SQ9471号摩托车,行驶至S307线188km+320m处,与行人王金聚(巨)相撞,造成王金聚(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做出了涡公交认字(2009)第002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历文民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原告授权历文民与受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元,现该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因该肇事车辆已向被告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向被告理赔时遭到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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