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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国《刑...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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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需受到惩罚。这似乎和最新的刑法理论矛盾。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犯罪,首先要客观违法。即,此行为,从纯客观上看,要产生实害或有危害法益的危险。典型例子“在深山老林中,举枪打稻草人(主观上,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或是,把白糖放进别人的杯子里面(主观上,以为白糖是砒霜)”因为,不看动机,从纯客观上看,以上两行为,都无损害法益的危险,而不被评价为犯罪,那么,很多犯罪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不看主观,从纯客观上看,对法益的威胁,也绝对不会超过以上两例。如,为杀人,而在家磨刀的行为,如果不看动机,仅仅是,在家磨刀的行为,与为杀猪,在家磨刀的行为没有不同。如果不知道其动机,没有人会认为此行为,威胁任意法益。所以,此行为,从客观上看,不会威胁任意法益。所以,此行为不能受到刑法的惩戒。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 在对预备犯量刑时,应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把所需的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均已准备妥当,只等下手。而乙则只准备了一把匕首,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还未及进行就被发现。准备程度不同,危险性大小也就有不同,这对量刑不能没有影响。 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准备的是一颗手榴弹,乙准备的是一把小折刀。显然,甲准备的犯罪工具杀伤力大,还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更具危险性,这在量刑时也应加以考虑。 总之,对于犯罪预备,要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传统民法认为,有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主观上的错误判断导致了没有发生危害后果,应该属于不能犯未遂,也就是说属于犯罪。而无罪说是张明楷等人的新论,不能犯的情况不承认是未遂,也就是说不认为是犯罪。至于孰对孰错,还在争论当中,但是在司法实践上,以法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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