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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作层面的法律规章来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
对于出质人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果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否则,应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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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得二次质押。 法律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作为质押的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只要符合前两条规定,就可以二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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