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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1、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一个月不计算。对于在征收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方税务登记日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时间,2015年12月完成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无需申报审核2015年残疾人就业情况。2、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3、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
残疾金年度缴纳计算公式:缴纳金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员工人数=上年度在职人数总和/12(即平均数,取整);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和/12(可保留2位小数);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果没有,写0。平均工资为在职职工实际支付总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费、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公交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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