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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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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 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2、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风险提示: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转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缺陷出资连带负有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的观点。理由是股票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起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客观地成为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承担主体。原股东转让所有权时,有义务向受让人公开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受让股东不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的,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瑕疵出资事实仍然受让股权的,须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只有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从缺陷出资股东转让股份的股东,不由于缺陷出资股东转让股份的事实,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偿责任。如果新股东知道前手缺陷出资的事实,但为了保护缺陷出资股东恶意转让所有权,公司及其债权人可以要求与缺陷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责任。2011年公布的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按照定金规定承担责任后,对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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