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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
在实践中形成出资瑕疵的主要形式有: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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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属违约责任;二是有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出资瑕疵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即使法院受理了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仍然应当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
1、不适当出资 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 2、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在实践中形成投资缺陷的主要形式有:1。未完全投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人%,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应当在两年内缴纳剩余的注册资本。实际上,首次出资不足20%,或未支付剩余80%,这构成了股东没有全额出资。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其他处理产权转让的实物,股东未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未交付实物。3、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4、同意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特定物品出资,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5、作为实物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依法以货币估价和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本文的内涵非常广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的投资范围,但也可能出现更多、更新的投资缺陷形式。逃避投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与投资缺陷的性质不同。本文所涉及的投资缺陷不包括逃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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