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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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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接受并完成义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教师培训、学校管理的有机统一。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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