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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具体的处理标准为: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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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在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是不会判处罚金的,但有可能并处没收财产。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隐蔽性强。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二)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根据案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三)“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四)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五)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他们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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